长期外籍教师管理相关规定
2013-08-21 发布:[国际合作处]赵轶
    随着国际程度的日益提高,我校将聘请愈来愈多的长期外 教从事英语教学、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为了更好地发挥长期外教的作用,提高我校长期外教的聘用效果,现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教育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 条例》(国发[1980]270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长期外教的聘用、管理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一、长期外籍教师聘请的标准与程序
 
(一)职位要求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位,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2、母语必须是工作语言;
  3、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4、对华友好、工作态度认真。
 
(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通常申请的渠道有: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校际交流;友好人士推荐;外籍人员自荐等。双方需就工作任务、生活待遇等问题进行磋商,实行双向选择。
  人选确定后,申请人应在到任前三个月将书面材料递交国际合作处。书面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中英文)、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前任工作单位合同解聘证明信、健康证明。
 
(三)合同签订、签证及居留许可的办理
  1、签证:确定外籍教师聘请人选后,由国际交流处代表 学校与其签订北京市外专局制定的标准工作合同及我校制定的合同附件,该项工作一般安排在学期开学前一个月进行。向北京市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来华工作许 可》和《邀请函》,同时与被聘人保持通讯联系,以解决其在办手续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2、居留许可证:外教到位后,先到指定的卫生检疫站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到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然后办理居留许可证。居留许可证手续必须在外教入境30天内办理完毕。
 
二、长期外籍教师日常管理
 
(一)生活管理
  1、外教应在每学期开学前10-15天内到校,聘用单位须在外教抵达前15日书面通知国际合作处,以便接站,安排住宿。如未经国际合作处同意,提前20天以上到达的,因外教宿舍无法入住而产生的费用自理。学校为计划内聘请的外教提供抵达、离任时的用车服务。
  2、让外教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同时注意其有无政治、宗教或其它方面的动向。
  3、外教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接受采访、讲学、开展咨询服务等,应事先征得国际交流处同意。聘用单位如获悉此类信息应向国际交流处报告。
  4、关心外教的日常生活,尽量改善外教教室、办公室和公寓的条件,省、市外办组织外宾活动时,应积极组织外教参加,同时掌握他们的活动动向,注意其在华期间人身财产安全。
  5、聘期满后双方都较满意可考虑续聘计划。外教任期期满后协助外教处理好回国事宜。
 
(二)教学活动管理
  1、聘用单位根据合同安排外专、外教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并严格按合同对其进行管理。
  2、我校聘请的外专、外教原则上不得为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工作,聘用单位也不得随意利用他们开设计划外课程。如确有必要,校内开展的额外的教学工作须征得外专、外教本人及国际合作处的同意并支付外教本人合理报酬。
  3、聘用单位应审定外专、外教讲学计划和教材,包括用于参考的文字资料、影视资料及其他资料。凡使用外国原版教材的,应对其思想政治内容进行严格审定的教材。
  4、聘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和教师(可含外教)听外教的课。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报国际交流处备案。原则上要求试用期内两次,试用期满后每学期不少于两次。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通过试用期或续聘的依据。
  5、外教教学事故的认定由各聘用单位参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方面的有关文件进行。外专、外教如出现教学事故,由各聘用单位将材料报国际合作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出现教学事故三次以上者,终止合同。
  6、外教在受聘期间享受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和我校假期的 休假,可享受一个重要宗教节的假日两天;受聘方要求过其本国国庆节,应允许休假一天。外专、外教的此类休假与教学安排冲突的,聘用单位应与其商量,妥善安 排好教学工作。外专、外教任何时候离开北京市,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报告国际合作处,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在合同期(一学期或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 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外教原则上无特殊理由,不允许请假或调课。因特殊理由需要请假或调课的,必须获得聘用单位或教务处的批准,根据学校有 关规定执行。批准后,报国际合作处备案。外教请病假、事假必须及时找人代课或补课。
  7、各聘用单位应配备一位政治水平高、业务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教的合作教师,在其任教班级中委派一名政治素质高的学生作为联络员,协助其开展教学。以上人员的名单应随聘请申报表同时上报。
  8、聘用单位应把外教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范围,鼓励 本单位人员与外教发展平等互助的友好合作关系,关心外教的工作与生活。要主动向外教介绍我国国情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使他们了 解中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9、外教在我校任教期间,不得从事与我校教师身份不符的政治、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和科技秘密、生物资源等方面的社会调查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聘用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国际交流处。
 
三、长期外籍教师待遇及经费使用
  (一)国际旅费:聘期为一学年的,我校负担享受回国旅费待遇(经济舱),原则上要求外教从最近口岸出入境。
  (二)工资自教学工作开始之日起计算,教学工作结束之日停止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记发,一学年发放11个月的工资。
  每月月末发放当月工资,事假、旷课按日扣除工资。外专、外教出勤情况由用人单位每月末向国际合作处报告。
  聘任期内遇公共假期及学校寒假工资照发。
  每月25日前将工资单报财务处,每月5日财务处将工资发放到外专的工资卡上。
  我校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工资标准按合同标准支付,其中每月工资额的70%可兑换成美元。
   
(三)居住条件
  学校为外教提供一套空调、电视、电话、洗衣机、冰箱、取暖设备、家俱等基本生活设施齐全的公寓。电话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按照合同附件的标准支付。
   
(四)医疗待遇
  学校负责为签订长期(一学期以上)工作合同、符合投保要求的长期外教购买其任期内的意外伤害保险。外教生病时应由管理外教的同志陪同去医院诊治。
   
(五)经费使用
  外教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包含外教国际旅费、工作期间工资、旅游费、住宿费、医疗费、设备费、交通费、活动费、通讯费等各项费用。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国际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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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外籍教师管理相关规定
2013-08-21     发布:[国际合作处]赵轶    点击:22
    随着国际程度的日益提高,我校将聘请愈来愈多的长期外 教从事英语教学、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为了更好地发挥长期外教的作用,提高我校长期外教的聘用效果,现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教育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 条例》(国发[1980]270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长期外教的聘用、管理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一、长期外籍教师聘请的标准与程序
 
(一)职位要求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位,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2、母语必须是工作语言;
  3、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4、对华友好、工作态度认真。
 
(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通常申请的渠道有: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校际交流;友好人士推荐;外籍人员自荐等。双方需就工作任务、生活待遇等问题进行磋商,实行双向选择。
  人选确定后,申请人应在到任前三个月将书面材料递交国际合作处。书面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中英文)、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前任工作单位合同解聘证明信、健康证明。
 
(三)合同签订、签证及居留许可的办理
  1、签证:确定外籍教师聘请人选后,由国际交流处代表 学校与其签订北京市外专局制定的标准工作合同及我校制定的合同附件,该项工作一般安排在学期开学前一个月进行。向北京市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来华工作许 可》和《邀请函》,同时与被聘人保持通讯联系,以解决其在办手续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2、居留许可证:外教到位后,先到指定的卫生检疫站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到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然后办理居留许可证。居留许可证手续必须在外教入境30天内办理完毕。
 
二、长期外籍教师日常管理
 
(一)生活管理
  1、外教应在每学期开学前10-15天内到校,聘用单位须在外教抵达前15日书面通知国际合作处,以便接站,安排住宿。如未经国际合作处同意,提前20天以上到达的,因外教宿舍无法入住而产生的费用自理。学校为计划内聘请的外教提供抵达、离任时的用车服务。
  2、让外教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同时注意其有无政治、宗教或其它方面的动向。
  3、外教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接受采访、讲学、开展咨询服务等,应事先征得国际交流处同意。聘用单位如获悉此类信息应向国际交流处报告。
  4、关心外教的日常生活,尽量改善外教教室、办公室和公寓的条件,省、市外办组织外宾活动时,应积极组织外教参加,同时掌握他们的活动动向,注意其在华期间人身财产安全。
  5、聘期满后双方都较满意可考虑续聘计划。外教任期期满后协助外教处理好回国事宜。
 
(二)教学活动管理
  1、聘用单位根据合同安排外专、外教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并严格按合同对其进行管理。
  2、我校聘请的外专、外教原则上不得为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工作,聘用单位也不得随意利用他们开设计划外课程。如确有必要,校内开展的额外的教学工作须征得外专、外教本人及国际合作处的同意并支付外教本人合理报酬。
  3、聘用单位应审定外专、外教讲学计划和教材,包括用于参考的文字资料、影视资料及其他资料。凡使用外国原版教材的,应对其思想政治内容进行严格审定的教材。
  4、聘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和教师(可含外教)听外教的课。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报国际交流处备案。原则上要求试用期内两次,试用期满后每学期不少于两次。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通过试用期或续聘的依据。
  5、外教教学事故的认定由各聘用单位参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方面的有关文件进行。外专、外教如出现教学事故,由各聘用单位将材料报国际合作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出现教学事故三次以上者,终止合同。
  6、外教在受聘期间享受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和我校假期的 休假,可享受一个重要宗教节的假日两天;受聘方要求过其本国国庆节,应允许休假一天。外专、外教的此类休假与教学安排冲突的,聘用单位应与其商量,妥善安 排好教学工作。外专、外教任何时候离开北京市,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报告国际合作处,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在合同期(一学期或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 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外教原则上无特殊理由,不允许请假或调课。因特殊理由需要请假或调课的,必须获得聘用单位或教务处的批准,根据学校有 关规定执行。批准后,报国际合作处备案。外教请病假、事假必须及时找人代课或补课。
  7、各聘用单位应配备一位政治水平高、业务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教的合作教师,在其任教班级中委派一名政治素质高的学生作为联络员,协助其开展教学。以上人员的名单应随聘请申报表同时上报。
  8、聘用单位应把外教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范围,鼓励 本单位人员与外教发展平等互助的友好合作关系,关心外教的工作与生活。要主动向外教介绍我国国情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使他们了 解中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9、外教在我校任教期间,不得从事与我校教师身份不符的政治、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和科技秘密、生物资源等方面的社会调查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聘用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国际交流处。
 
三、长期外籍教师待遇及经费使用
  (一)国际旅费:聘期为一学年的,我校负担享受回国旅费待遇(经济舱),原则上要求外教从最近口岸出入境。
  (二)工资自教学工作开始之日起计算,教学工作结束之日停止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记发,一学年发放11个月的工资。
  每月月末发放当月工资,事假、旷课按日扣除工资。外专、外教出勤情况由用人单位每月末向国际合作处报告。
  聘任期内遇公共假期及学校寒假工资照发。
  每月25日前将工资单报财务处,每月5日财务处将工资发放到外专的工资卡上。
  我校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工资标准按合同标准支付,其中每月工资额的70%可兑换成美元。
   
(三)居住条件
  学校为外教提供一套空调、电视、电话、洗衣机、冰箱、取暖设备、家俱等基本生活设施齐全的公寓。电话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按照合同附件的标准支付。
   
(四)医疗待遇
  学校负责为签订长期(一学期以上)工作合同、符合投保要求的长期外教购买其任期内的意外伤害保险。外教生病时应由管理外教的同志陪同去医院诊治。
   
(五)经费使用
  外教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包含外教国际旅费、工作期间工资、旅游费、住宿费、医疗费、设备费、交通费、活动费、通讯费等各项费用。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国际合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