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短期外籍专家邀请及接待工作暂行规定
2013-08-21 发布:[国际合作处]赵轶
    短期外籍专家系指来校工作不足一学期的外籍专家。邀请 短期外籍专家来我校从事访问、讲学、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等活动,是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加速人才培养重要措施,也是我校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主要形式。为了进 一步促进我校此项工作的开展,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定》(国办发 〔1984〕77号)、国家外专局《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外专发[1996]240号)和《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 见》(外专发[2006]61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积极促进、有效管理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邀请原则与要求
 
(一)邀请短期外籍专家要贯彻以我为主,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重点学科、重大科研项目及新兴学科建设急需人才优先考虑。
 
(二)从事科研合作、学术交流的短期外籍专家可不签订工作合同。从事教学活动的短期外籍专家以邀请函和教学计划作为合同要约各自承担责任和义务。
 
(三)短期外籍专家(包括随行家属)应在来我校前自行购买 中国境外医疗保险,并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在校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以及意外伤亡相关费用。对确有困难未能在来校前购妥上述医疗保险的短期外籍专家 应及时购买中国境内能覆盖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短期外籍专家需提供健康状况证明,邀请单位或个人必须为其购买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类保险。
 
二、邀请程序
 
(一)年度计划
各邀请单位或个人统筹规划下一年度邀请外籍专家工作,提交 邀请计划(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聘请外籍教师重点资助项目申请书》或《聘请外籍教师普通项目申报表》)。国际合作处据此制定出本校总体计划,并向教育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经教育部审批后执行。每年提交计划的具体截止日期以国际合作处发出通知为准。(表格可于国际合作处网站下载)
 
对于未上报年度计划的短期外籍专家来访,外事经费不予支付接待费用。特殊情况需在外籍专家来访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国际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项目前期准备
 
邀请外籍专家计划获准后,具体项目执行单位和执行人应尽早与被邀请人商定来华时间和来校工作内容,落实工作日程安排及经费预算并告知其在华生活待遇。
 
(三)邀请及签证
 
我校单位或个人邀请的短期外籍专家原则上应持F签证入境。
 
邀请人或单位应在短期外籍专家来华前填写完成《来华邀请表》,报送国际合作处。由国际合作处行文经主管外事校领导批准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被邀请人来华签证通知表。
 
签证通知表获得批准后,由项目执行人发送给被邀请人,被邀请人持该表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F签证。
 
除另有约定外,持L签证来我校的外籍专家,其在我校学术活动期间的医疗、人身财物安全以及各种意外事故与伤害等,均由外籍专家本人承担。
 
(四)项目执行
 
项目执行人在外籍专家来我校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处提交外籍专家护照复印件。
 
(五)项目总结及评估
 
项目执行完毕,项目执行人须认真填写《聘请外籍教师重点项目成果报告表》或《聘请外籍教师普通项目效益表》,并在项目结束15天内送交国际合作处,经评估后,报销执行项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三、接待原则
 
(一)短期外籍专家在华接待费用在1.5万元人民币/人月以内掌握(教育部重点项目除外)。除获批其他专项资助外,原则上我校外事经费不提供其来华往返国际旅费和京外旅差费。
 
(二)短期外籍专家在我校期间由国际合作处按规定安排其食宿与学术活动相关的接待用车。其他费用由其本人自理或由项目执行人自筹经费支付。
 
(三)短期外籍专家在我校期间由执行单位负责人出面宴请一次。如确需校领导出席,须在执行计划中注明。
 
(四)可以结合业务活动安排短期外籍专家参观北京市内典型景点。
 
(五)除另有约定外,短期外籍专家在我校的学术活动结束后第二日起即视为解聘,学校外事经费不再负担其各项费用。
 
(六)短期外籍专家的配偶及其随行子女在华费用自理。
 
四、邀请港、澳、台专家的有关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解释权在国际合作处。
当前位置:首页 > 引智工作 > 政策法规
关于短期外籍专家邀请及接待工作暂行规定
2013-08-21     发布:[国际合作处]赵轶    点击:31
    短期外籍专家系指来校工作不足一学期的外籍专家。邀请 短期外籍专家来我校从事访问、讲学、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等活动,是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加速人才培养重要措施,也是我校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主要形式。为了进 一步促进我校此项工作的开展,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定》(国办发 〔1984〕77号)、国家外专局《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外专发[1996]240号)和《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 见》(外专发[2006]61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积极促进、有效管理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邀请原则与要求
 
(一)邀请短期外籍专家要贯彻以我为主,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重点学科、重大科研项目及新兴学科建设急需人才优先考虑。
 
(二)从事科研合作、学术交流的短期外籍专家可不签订工作合同。从事教学活动的短期外籍专家以邀请函和教学计划作为合同要约各自承担责任和义务。
 
(三)短期外籍专家(包括随行家属)应在来我校前自行购买 中国境外医疗保险,并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在校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以及意外伤亡相关费用。对确有困难未能在来校前购妥上述医疗保险的短期外籍专家 应及时购买中国境内能覆盖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短期外籍专家需提供健康状况证明,邀请单位或个人必须为其购买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类保险。
 
二、邀请程序
 
(一)年度计划
各邀请单位或个人统筹规划下一年度邀请外籍专家工作,提交 邀请计划(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聘请外籍教师重点资助项目申请书》或《聘请外籍教师普通项目申报表》)。国际合作处据此制定出本校总体计划,并向教育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经教育部审批后执行。每年提交计划的具体截止日期以国际合作处发出通知为准。(表格可于国际合作处网站下载)
 
对于未上报年度计划的短期外籍专家来访,外事经费不予支付接待费用。特殊情况需在外籍专家来访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国际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项目前期准备
 
邀请外籍专家计划获准后,具体项目执行单位和执行人应尽早与被邀请人商定来华时间和来校工作内容,落实工作日程安排及经费预算并告知其在华生活待遇。
 
(三)邀请及签证
 
我校单位或个人邀请的短期外籍专家原则上应持F签证入境。
 
邀请人或单位应在短期外籍专家来华前填写完成《来华邀请表》,报送国际合作处。由国际合作处行文经主管外事校领导批准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被邀请人来华签证通知表。
 
签证通知表获得批准后,由项目执行人发送给被邀请人,被邀请人持该表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F签证。
 
除另有约定外,持L签证来我校的外籍专家,其在我校学术活动期间的医疗、人身财物安全以及各种意外事故与伤害等,均由外籍专家本人承担。
 
(四)项目执行
 
项目执行人在外籍专家来我校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处提交外籍专家护照复印件。
 
(五)项目总结及评估
 
项目执行完毕,项目执行人须认真填写《聘请外籍教师重点项目成果报告表》或《聘请外籍教师普通项目效益表》,并在项目结束15天内送交国际合作处,经评估后,报销执行项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三、接待原则
 
(一)短期外籍专家在华接待费用在1.5万元人民币/人月以内掌握(教育部重点项目除外)。除获批其他专项资助外,原则上我校外事经费不提供其来华往返国际旅费和京外旅差费。
 
(二)短期外籍专家在我校期间由国际合作处按规定安排其食宿与学术活动相关的接待用车。其他费用由其本人自理或由项目执行人自筹经费支付。
 
(三)短期外籍专家在我校期间由执行单位负责人出面宴请一次。如确需校领导出席,须在执行计划中注明。
 
(四)可以结合业务活动安排短期外籍专家参观北京市内典型景点。
 
(五)除另有约定外,短期外籍专家在我校的学术活动结束后第二日起即视为解聘,学校外事经费不再负担其各项费用。
 
(六)短期外籍专家的配偶及其随行子女在华费用自理。
 
四、邀请港、澳、台专家的有关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解释权在国际合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