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留学生相关经费的使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管理与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留学生教学业务费、学院管理与培养经费、实习费、答辩费、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使用。
第三条 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宗旨:
(一)提高学院、职能部门和导师等留学生培养主体的积极性;
(二)优化留学生结构、保障留学生培养质量和扩大留学生规模;
(三)服务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留学生招生管理、汉语教学、实施留学生管理与服务、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做好留学生管理与培养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学院对留学生的管理与培养采用中外学生趋同化模式。
第六条 留学生导师是留学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留学生的管理与培养采用中外学生趋同化模式。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报名费等作为学校收入,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八条 留学生(研究生)答辩费按中国学生标准核拨。
第九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和留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学业务费和实习费按中国学生标准核拨。
第十条 学校给学院核拨留学生管理与培养经费。
留学生毕业当年,核拨留学生管理与培养经费。
(一)核拨程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留学生所在学院确认;财务处拨付至学院账户。
(二)留学生管理与培养经费标准:硕士研究生或普通进修生2900元/生·学年;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进修生3800元/生·学年。
(三)留学生管理与培养经费包括管理培养业务费、人员费(包括导师指导津贴),人员费不得高于80%。
第十一条 留学生日常管理、招生、学生活动、中文教学等经费按留学生管理实际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支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留学生管理与培养经费核拨
审批表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留学生管理与培养经费核拨审批表
学院名称 | ||||
毕 业 留学生 信 息 | 中文姓名 | 学生类别 | 中文姓名 | 学生类别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应拨付 学院经费 元,大写 。
签(章) 年 月 日 | |||
学院确认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财务处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