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30 发布:[国际合作处]张津宁

各单位、各部门: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已经2021413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办法.docx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14月20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公务普通护照、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北京市因公护照颁发和管理规定》(京政外发[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授予北京交通大学等“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北京语言大学一定的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通知》(教外函[2019]70号),本着统一管理、分级保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我校教职工的公务普通护照和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简称为“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管理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设专办员管理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严格履行借用手续。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每人限持一本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不得套作或重复申请因公证照。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应在执行完公务后7天以内(以出入境日期为准)将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所在单位、部门应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不交回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通知护照或港澳通行证颁发部门宣布其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作废,并在1-3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因公出国或赴港澳手续。

第四条 对领取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后因故未出访者,应自原申报出发日期起7天以内将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交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五条 发生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在国境外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持证教职工应立即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我校向上级部门汇报后,教职工可在境外向我驻外使领馆、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外交部驻澳门特派员公署等机构申领临时证件。完成公务后,教职工应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证件丢失情况的书面报告、个人检查并上缴临时证照。不履行上述手续者,将暂停为其申办新证照。

第六条 发生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在国内遗失或毁损,持证教职工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书面报告和个人检查,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上级部门申办新证照。

第七条 我校教职工在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时,应将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交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八条 我校教职工自行保管未含有效长期签证的失效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管未认领的失效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保管期为五年,到期后统一销毁。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暂行规定》(中地大京发〔2009〕23号)废止。

第十条 我校教职工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管理参照港澳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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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30     发布:[国际合作处]张津宁    点击:35

各单位、各部门: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已经2021413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办法.docx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14月20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公务普通护照、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北京市因公护照颁发和管理规定》(京政外发[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授予北京交通大学等“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北京语言大学一定的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通知》(教外函[2019]70号),本着统一管理、分级保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我校教职工的公务普通护照和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简称为“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管理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设专办员管理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严格履行借用手续。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每人限持一本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不得套作或重复申请因公证照。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应在执行完公务后7天以内(以出入境日期为准)将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所在单位、部门应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不交回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通知护照或港澳通行证颁发部门宣布其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作废,并在1-3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因公出国或赴港澳手续。

第四条 对领取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后因故未出访者,应自原申报出发日期起7天以内将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交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五条 发生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在国境外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持证教职工应立即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我校向上级部门汇报后,教职工可在境外向我驻外使领馆、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外交部驻澳门特派员公署等机构申领临时证件。完成公务后,教职工应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证件丢失情况的书面报告、个人检查并上缴临时证照。不履行上述手续者,将暂停为其申办新证照。

第六条 发生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在国内遗失或毁损,持证教职工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书面报告和个人检查,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上级部门申办新证照。

第七条 我校教职工在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时,应将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交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八条 我校教职工自行保管未含有效长期签证的失效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管未认领的失效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保管期为五年,到期后统一销毁。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暂行规定》(中地大京发〔2009〕23号)废止。

第十条 我校教职工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管理参照港澳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148